妻子网上出轨,丈夫成功索要精神损害赔偿
作者:杨继泽 更新时间 : 2015-08-11 浏览量:667
王某(男)和李某(女)相识于网络,2007年6月,两人登记结婚。2008年,两人育有一子。2014年8月,王某发现李某与QQ好友中的某男子聊天记录语气暧昧,认为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,两人发生争执并分居。一个月后,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,李某不同意离婚,并向法庭提交保证书,当时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。
判决后,两人并未和好,关系仍然紧张,王某发现李某仍与之前的暧昧对象联系,且聊天时常常使用“我也想你”“看到你我心情就好”等暧昧语句。
2015年3月,李某辞职离开宿迁前往常州与该男友同居,而且很少照看儿子。王某无奈之下,又起诉李某离婚,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失费。
最后,人民法院判决,准予两人离婚,婚生子由王某抚养,李某支付抚养费,房屋和汽车依法分割,王某作为无过错方,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法律依据,法院判定李某赔偿王某15000元。
法律知识拓展:
什么情形法院会判决离婚?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:
(一)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
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;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;
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,应准予离婚。
什么情况下离婚,可以要求对方赔偿?
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
(一)重婚的;
(二)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(三)实施家庭暴力的;
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